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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视界专栏| 速看!《内蒙古自治区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9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

2025-09-10 09:23

信息来源:

通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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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0 09:23


信息来源:

通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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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5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7章47条,对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通行、停放、充换电、消防安全及相应法律责任作出了具体规定。《条例》的出台,是自治区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重要举措,将有效规范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使用等各环节,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一、明确规范对象




《条例》规范的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车载电池为能源,实现电驱动、电助力功能,符合电动自行车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两轮自行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日常生活中的电动摩托车、电动轻便摩托车以及普通三轮摩托车,依法应当按照机动车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二、加强源头管理




《条例》按照电动自行车相关国家安全技术标准,严格落实生产者、销售者责任,明确规定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及其零配件应当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和相关行业标准,要求生产者严格落实产品质量主体责任。同时,禁止销售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销售者应当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电子商务平台产品主页公示所售电动自行车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并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相关信息。


三、落实登记要求




《条例》规定电动自行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并取得号牌方可上道路行驶。为使登记管理更加便民利民,《条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采取设立登记代办服务点、推行带牌销售、网上办理等多种举措,为人民群众提供便民登记服务。办理登记和取得号牌不收取费用。


具体登记要求如下:



1.新车登记: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自购车之日起三十日内,通过网上申请登记或者到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旗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电动自行车登记代办服务点申请登记。申请登记时,应当交验电动自行车,并提交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购车凭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凭证、电动自行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

2.旧车登记:本条例施行前购买的电动自行车,已经取得号牌的,在本条例施行后继续有效。电动自行车所有人自愿重新登记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登记并取得新号牌。本条例施行前购买的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未取得号牌的,其所有人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登记并取得号牌。本条例施行前购买的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其所有人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过渡期通行号牌。过渡期通行号牌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满后该电动自行车不得上道路行驶。



四、规范通行行为




《条例》明确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遵守的通行规定和禁止性行为,严格规范电动自行车驾驶行为。具体包括:

1.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年满16周岁;

2.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靠车行道右侧行驶;

3.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遇红灯时,在停止线以外或者待驶区、待转区内依次等候;

4.转弯前减速慢行,注意观察,提前示意;

5.行经人行横道时礼让行人;

6.禁止醉酒驾驶、逆向行驶、牵引攀扶其他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手中持物或者双手离把、驶入禁行区域等危险行为;

7.禁止驾驶改装、拼装、加装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 ;

8.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搭载人员不得超过车辆核载人数,搭载人应当在驾驶人后方正向骑坐。搭载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应当采取使用安全座椅等保护措施。鼓励驾驶人和搭载人规范佩戴安全头盔。


五、规范停放、充换电和消防安全




《条例》设置专章规范电动自行车停放、充换电和消防安全,包括明确禁止停放电动自行车、放置电池或者充电的区域,如建筑物门厅、疏散通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明确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在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和充换电设施的规划、建设等环节的管理责任;以及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运营单位和使用电动自行车从事快递、外卖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承担的主体责任。


六、健全回收体系




鼓励生产者、销售者、维修者通过以旧换新、折价回购等方式回收废旧和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丢弃废旧电动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废旧电池按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有关规定处置,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


《内蒙古自治区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的施行,将为全区电动自行车管理提供有力的法律依据。请广大市民朋友积极了解并遵守《条例》规定,共同营造安全、有序、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


来源:内蒙古人大微信公众号
编辑:法规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