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25-12-22 10:21
信息来源:
通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法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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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规范性文件是连通法律法规与民生福祉的关键桥梁,更是政府履职担当、服务群众的重要载体。2025年以来,通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严格遵循《内蒙古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要求,精准把握文件界定标准,严守规范制定流程,截至目前已发布8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以高质量制度供给护航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依据《内蒙古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明确界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包括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制定,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且在一定时期内可反复适用的行政文件。政府规章、内部管理规范、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请示报告、表彰奖惩、人事任免等非规范性内容,均不纳入其列。这一界定为文件制定划定了清晰边界,确保所有发布文件均符合法定属性,从源头上杜绝“越权发文”“违规发文”。
在文件制定过程中,严格执行“论证评估—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集体讨论—公布备案”全流程管理,将规范要求贯穿始终。
论证评估: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时,对文件制定的必要性、合法性、合理性开展全面论证。同时精准评估需要解决的问题、拟设立的主要制度与措施,以及政策实施的预期效果。
风险评估:对于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社会公众切身利益,可能引发社会稳定、公共安全风险的文件草案,严格开展风险评估,提前预判化解潜在隐患。
公平竞争审查:凡涉及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文件,均按要求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维护市场公平秩序。
公开征求意见:除依法需要保密的情形外,起草文件时应当广泛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通过网站公示草案、书面征求意见、问卷调查、召开座谈会与听证会、实地走访等多元形式吸纳民意;涉及相关部门职能的,主动征求意见并推动达成共识。
合法性审核: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经起草单位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审核部门或者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经本单位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筑牢合法合规“防火墙”。
集体讨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经部门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并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和统一印发,确保程序规范、权责明晰。
公布备案:行政规范性文件自签发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或者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途径予以公布。未经公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依法需要保密的除外。
通辽市发改委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针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政策,坚持“问计于民、问需于民”。如制定《通辽市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实施办法》时,不仅向住建部门、城燃企业等征求专业意见,更通过网站公示、召开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吸纳群众建议,确保政策贴合实际需求。同时严格落实合法性审核制度,未经审核或审核不合法的文件坚决不提交讨论。全年所有发布文件均通过合法性审查,实现“零瑕疵”出台。
动态清理:
实现政策“瘦身提质”
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有明确限制:自施行之日起计算,有效期不超过五年。有效期届满未明确延长的,文件自动失效。名称冠以暂行、试行的,有效期不超过两年。同时,《办法》规定,每两年需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完成清理后,在三十日内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按照相关规定,本年度我委共清理行政规范性文件20件,其中宣布失效3件、保留有效17件,通过“瘦身”实现政策体系“提质增效”。
聚焦实效:
8件政策精准对接发展需求
今年发布的8件行政规范性文件,涵盖民生保障、招标投标等关键领域,件件紧扣群众关切、直击发展痛点。如在民生领域,《通辽市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实施办法》《城镇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同步出台,既通过分档定价引导合理用气,又建立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切实降低居民用气成本;在市场规范方面,《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专家评标行为信用评价办法》明确评价标准与惩处措施,为公平交易筑牢制度屏障。
下一步,通辽市发改委将持续深化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以《内蒙古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为遵循,严把文件“质量关”“实效关”,让每一件政策文件都成为推动发展、惠及民生的“硬支撑”,为建设法治通辽、幸福通辽注入更强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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