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时间:
2025-01-09 11:40
信息来源:
通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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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旗县发展改革委、教育(教体)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印发的《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办法》,今年8月,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伙食费标准指导工作的通知》(内发改价费字[2024]955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进一步健全完善中小学伙食费标准作有关事宜要求如下。
一、加快健全完善工作机制
各旗县市区教育、价格、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工作推动落实力度,指导属地中小学校按照《通知》要求,规范建立健全“伙食费标准工作小组”,制定中小学校学生伙食费标准,并按要求向本级教育、价格、财政部门备案。小组成员不得少于15人,其中家长代表不得少于10人。
各旗县教育部门也可统筹考虑本行政区域内物价水平、学生家庭承受能力、营养膳食经费补助等情况,按照“成本核算、据实收取、不得盈利”原则,统一制定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学生伙食费指导标准,并适时调整。
各地具体中小学校学生伙食费标准指导和制定方式由各旗县市区价格、教育部门研究明确。市直属中小学的伙食费 标准由学校的伙食费标准工作小组制定。
二、加快伙食费标准指导和制定
各旗县市区价格、教育部门要加强工作跟踪调度,按照明确的伙食费标准指导和制定方式,加快推动伙食费标准制定。
三、及时掌握工作进展
各级旗县价格、教育、财政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共同推动做好中小学校学生伙食费标准指导和制定工作。要及时跟进本地区工作进展,及时调度掌握工作落实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