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时间:
2024-12-23 14:55
信息来源:
通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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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义务教育阶段“双减”工作要求,保障中小学生课后服务工作有效开展,根据《教育部办公厅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课后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教基厅函〔2023〕26号)《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厅、财政厅、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有关工作的通知》(内发改价费字〔2024〕436号)的有关规定,切实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和家长负担,满足社会和家长对义务教育课后服务的迫切需求,结合我市实际,市发展改革委起草了《关于义务教育阶段校内课后服务收费标准的方案》(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电子邮箱:tlfgjf@163.com
联系电话:0475-5775493
传 真:0475-5775470(注明转价格收费管理科)
通信地址:通辽市行政中心1号楼八楼通辽市发展改革委价格收费管理科(817室)
邮政编码:028000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5年1月24日。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关于义务教育阶段校内课后服务收费标准的方案》(征求意见稿)
通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12月23日
关于义务教育阶段校内课后服务收费
标准的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义务教育阶段“双减”工作要求,保障中小学生课后服务工作有效开展,根据《教育部办公厅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课后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教基厅函〔2023〕26号)《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厅、财政厅、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有关工作的通知》(内发改价费字〔2024〕436号)的有关规定,切实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和家长负担,满足社会和家长对义务教育课后服务的迫切需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此方案,现通知如下:
一、课后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坚持成本补偿和非营利原则。核定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课后服务经费保障基本标准为每学期每生300元,扣除各级财政补贴后由收费单位据实收取。学校课后服务费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学期中间,学生提出退出课后服务或因不可抗力原因(含政策调整)调整学期天数的,按未参加课后服务的实际天数据实退还所缴费用。
二、义务教育阶段课后服务工作按照自治区、市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学校根据具体课后服务工作制定实施方案。严禁随意扩大范围,严禁强制学生参加,严禁增加学生课业负担,严禁以课后服务名义乱收费,严禁不符合条件的机构和人员进校提供课后服务。学校课后服务应安排在上课日及完成国家规定课程和学校教学计划之后,结束时间应与当地正常下班时间作好衔接。学校为学生提供的早到校看管和自习、午餐午休看管、晚自习等服务不得纳入课后服务范围。
对参与课后服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由所在学校制定相关减免政策。
三、严格落实收费公示制度。各学校要在醒目位置,公示本学校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优惠政策和投诉咨询电话等内容,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未经公示或公示内容与规定政策不符的,不得收费。
四、课后服务费纳入学校账户统一管理,专款专用,由学校根据开展课后服务的实际支出列支。严禁将课后服务费用于学校的其他支出。
义务教育阶段校内课后服务收费标准自2025年春季学期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