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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深入落实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4-10-15 17:15

信息来源:

通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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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5 1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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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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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工信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农牧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能源局、文化旅游广电局:

今年7月我委会同市工信、住建等10个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转发《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转发<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的通知》的通知(通发改法规字20242024349)(以下简称《审查规则》)。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推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有效落实,各招标


行政监督部门结合实际,负责本系统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是结合实际、有序推进。依照《审查规则》,政策制定机关应当建立本机关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明确公平竞争审查负责机制、审查标准和审查流程,规范公平竞争审查行为。政策制定机关在对政策措施开展公平竞审查过程中,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听取有关经营主体、行业协会商会等意见,除依法保密外,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二是动态清理,加强监管。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积极开展规范性文件的动态清理工作,废止和修订违背公平竞争原则的政策措施,消除市场壁垒,促进公平竞争,提高市场透明度,为所有市场参与者创造一个更加公平和透明的市场环境。

三是健全机制,优化市场环境。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建立招标投标市场壁垒线索投诉举报、处理、回应机制,持续破除招标投标领域各类隐性壁垒和不合理限制,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优化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



附件:

通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招标投标市场隐性壁垒投诉处理回应机制

深入贯彻落实《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根据《国家发改委办公厅等关于开展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3567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等11部门联合转发<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通知(内发改法规字2024478)》等文件精神,维护全市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建设全统一大市场,现将招标投标市场隐性壁垒的投诉反馈渠道和处理回应机制通告如下:

一、征集时间

    截止202412月底

二、征集内容

(一)应当尊重和保障招标人组织招标、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自主权,不得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1.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或者违法限定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方式;

2.为招标人指定投标资格、技术、商务条件;

3.为招标人指定特定类型的资格审查方法或者评标方法;

4.为招标人指定具体的资格审查标准或者评标标准;

5.为招标人指定评标委员会成员;

6.对于已经纳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的电子交易系统,限制招标人自主选择;

7.强制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选择电子认证服务;

8.为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指定特定交易工具;

9.为招标人指定承包商(供应商)预选库、资格库或者备选名录等;

10.要求招标人依照本地区创新产品名单、优先采购产品名单等地方性扶持政策开展招标投标活动;

11.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招标人自主权的政策措施。

(二)应当落实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条件,对经营主体参与投标活动,不得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1.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要求经营主体在参与投标活动前取得行政许可;

2.要求经营主体在本地区设立分支机构、缴纳税收社保或者与本地区经营主体组成联合体;

3.求经营主体取得本地区业绩或者奖项;

4.要求经营主体取得培训合格证、上岗证等特定地区或者特定行业组织颁发的相关证书;

5.要求经营主体取得特定行业组织成员身份;

6.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经营主体参与投标的政策措施。

(三)制定标准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和标准资格预审文件(示范文本),应当平等对待不同地区、所有制形式的经营主体,不得在标准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和标准资格预审文件(示范文本)中设置以下内容:

1.根据经营主体取得业绩的区域设置差异性得分;

2.根据经营主体的所有制形式设置差异性得分;

3.根据经营主体投标产品的产地设置差异性得分;

4.据经营主体的规模、注册地址、注册资金、市场占有率、负债率、净资产规模等设置差异性得分;

5.据联合体成员单位的注册地址、所有制形式等设置差异性得分;

6.他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内容。

(四)制定定标相关政策措施,应当尊重和保障招标人定标权,落实招标人定标主体责任,不得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1.为招标人指定定标方法;

2.为招标人指定定标单位或者定标人员;

3.将定标权交由招标人或者其授权的评标委员会以外的其他单位或者人员行使;

4.规定直接以抽签、摇号、抓阄等方式确定合格投标人、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

5.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招标人定标权的政策措施。

(五)可以通过组织开展信用评价引导经营主体诚信守法参与招标投标活动,并可以通过制定实施相应政策措施鼓励经营主体应用信用评价结果,但应当平等对待不同地区、所有制形式的经营主体,依法保障经营主体自主权,不得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1.在信用信息记录、归集、共享等方面对不同地区或者所有制形式的经营主体作出区别规定;

2.不同地区或者所有制形式经营主体的资质、资格、业绩等采用不同信用评价标准;

3.根据经营主体的所在地区或者所有制形式采取差异化的信用监管措施;

4.有法定依据,限制经营主体参考使用信用评价结果的自主权;

5.他排除限制竞争或者损害经营主体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

(六)制定涉及招标投标交易监管和服务的政策措施,应当平等保障各类经营主体参与,不得在交易流程上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1.规定招标投标交易服务机构行使审批、备案、监管、处罚等具有行政管理性质的职能;

2.强制非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

3.对能够通过告知承诺和事后核验核实真伪的事项,强制投标人在投标环节提供原件;

4.在获取招标文件、开标环节违法要求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或者其他特定人员到场;

5.他不当限制经营主体参与招标投标的政策措施。

(七)制定涉及保证金的政策措施,不得设置以下不合理限制:

1.制招标人依法收取保证金;

2.要求经营主体缴纳除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外的其他保证金;

3.定经营主体缴纳保证金的形式;

4.求经营主体从特定机构开具保函(保险);

5.在招标文件之外设定保证金退还的前置条件;

6.其他涉及保证金的不合理限制措施。

市场主体如发现具体某个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请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起投诉。

三、征集方式

征集电话:0475-8835475

征集邮箱:tlsfgwfgk@163.com

来信、来访地址:通辽市行政中心1号楼8层通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法规科。

   四、投诉问题处理

    相关投诉问题,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法规科进行甄别,并联合相关单位联动处置,协调办理,在收到问题的10个工作日内将办理情况反馈市场主体。

    五、问题追溯和回访

市场主体投诉问题办结并反馈市场主体后,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法规科于3工作日内电话回访市场主体,了解市场主体满意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