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25-10-13 10:00
信息来源:
通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收费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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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普惠托育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内发改价费字〔2025〕510号)等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通辽市发展改革委牵头起草了《关于制定通辽市普惠托育服务收费标准(试行)的方案》。现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建议,请将意见建议于2025年11月17日前反馈至通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收费管理科邮箱。
热线电话:5775493
邮箱地址:tlfgjf@163.com
附件:
关于制定通辽市普惠托育服务收费标准(试行)的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一、定价依据及理由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卫健委关于进一步完善价格形成机制支持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的通知》(发改价格〔2024〕1477 号)《国家卫健委关于印发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人口发〔2019〕58号)《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普惠托育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内发改价费字〔2025〕510 号)《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厅、财政厅关于印发普惠托育服务机构认定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内卫规范〔2024〕1 号)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是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关键举措。国家及自治区多次要求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强调普惠导向。通过科学合理定价,既能保障服务价格可承受、质量有保障,确保“普惠”属性,又能引导社会资源进入托育领域,扩大供给以满足群众对优质普惠托育的需求。当前我市托育市场处于发展初期,收费标准不统一、缺乏规范定价机制,易加重群众负担或引发无序竞争。制定统一收费政策,明确收费项目与标准,增强透明度,营造公平竞争环境,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二、定价原则
本次拟定的普惠托育服务收费标准适用于本市经备案的普惠性托育机构,具体分三类实施:公办托育机构坚持非营利性原则,基本服务费由盟市、市人民政府制定,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服务费由机构根据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合理确定;社会办普惠托育机构基本服务费按属地管理原则,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卫生健康部门明确参考区间,报政府研究决定,由卫生健康部门与机构采取合同约定的方式确定具体标准,其他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公办幼儿园及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托班收费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实行政府指导价,由盟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教育、卫生健康部门参考幼儿园收费标准,结合成本差异报政府确定。其他类型托育服务机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机构自主合理决定。
三、收费标准
(一)经价格调查并结合我市实际,预定我市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基本服务费收费标准如下:
1.公办托育服务机构。每人每月基本服务费(不含膳食费,下同)原则上不超过以下全日制托育(不少于8小时)收费标准:托大班(含混合班)1432元/月,托小班1562元/月,乳儿班1823元/月。同一机构半日托(不少于4小时)收费不高于全日托相应标准的50%;计时托收费按日折算不得超过全日托标准的15%,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费;全日托服务时间超过8小时的部分,由机构与家长协商定价。
2.公办幼儿园开设的托班。按照保教费拟定成本测算,预定自治区级示范幼儿园每生每月为825元;预定盟市级示范幼儿园每生每月为690元;预定一类甲级幼儿园每生每月为555元;预定一类乙级幼儿园每生每月为420 元;预定其他类级幼儿园每生每月为315元。
3.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开设的托班。参照公办幼儿园开设的托班收费标准,按类别上浮100%执行。
4.社会办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基本服务费的基准价按照公办托育服务机构各档收费标准核定,卫生健康部门与机构确定具体收费标准时,最高不超过基准价的20%。
以上收费标准为最高限价,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在执行过程中下浮不限。
(二)收费管理
1.落实收费公示制度
普惠性托育机构(含幼儿园开设的托班)在收费前要按规定向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提交收费公示清单,经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后,向社会公示。同时各机构要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建有门户网站(公众号)的,要在网站(公众号)公示,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发改、卫健、教育、市场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2.加强收费监督管理
各级发展改革委、卫生健康委、教育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托育机构的收费管理和监督,依据职责认真受理群众对托育收费的咨询、投诉或举报,严肃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退费规定
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应当与家长签署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开具发票收据。收费项目和标准、服务内容、退费规则等应当向家长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托育费按月收取,一次性收费最长不超过3个月,不得以虚构原价、一次性付款优惠价等诱导家长缴费。
4.强化政策保障
各地要高度重视普惠托育服务收费管理工作,认真落实上述政策要求,将完善收费政策与扩大服务供给、提升服务质量有机结合,积极加大支持力度,完善托育服务成本分担机制,严格落实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等相关规定。
四、其他
价格文件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3年。
试行期间,如因行业政策调整变化等实际情况,将适时调整完善;如遇国家、自治区对普惠托育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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