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25-11-28 09:30
信息来源:
通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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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普惠托育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内发改价费字〔2025〕510号)等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通辽市发展改革委牵头起草了《通辽市普惠托育服务保育费收费标准(试行)定价方案》。现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建议,请将意见建议于2025年12月28日前反馈至通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收费管理科邮箱。
热线电话:5775493
邮箱地址:tlfgjf@163.com
附件:
通辽市普惠托育服务保育费收费标准
(试行)定价方案
(征求意见稿)
根据国家、自治区托育服务试点工作部署,通辽市卫生健康委向市发改委提出《关于申请对通辽市普惠托育服务定价的商函》,申请对全市普惠托育服务制定统一收费标准。同时,自治区发改委、卫健委下发文件对完善托育服务价格形成机制进行专门部署,明确普惠托育服务收费包括基本服务费和其他服务费,其中,公办托育服务机构和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开设的托班基本服务费收费标准执行政府指导价,定价权限在市级人民政府。我委受理申请后,开展了价格调查,并向自治区发改委请示汇报,现结合我市实际,拟定了本方案。
一、政策依据及基本原则
(一)政策依据
1.《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卫健委关于进一步完善价格形成机制支持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的通知》(发改价格〔2024〕1477号)
2.《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普惠托育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内发改价费字〔2025〕510号)
3.《国家卫健委关于印发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人口发〔2019〕58号)
4.《教育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暂行)>的通知》(教师〔2013〕1号)
5.《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教办发〔2019〕131号)
6.《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厅、财政厅关于印发普惠托育服务机构认定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内卫规范〔2024〕1号)
7.《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执行居民价格的通知》(内发改价费字〔2020〕443号)
(二)基本原则
1.公办托育服务机构,坚持非营利性原则,基本服务费授权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制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2.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托班,收费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除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外,其他类型托育服务机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托育服务机构自主合理决定。
二、需政府定价的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基本情况
按照市卫健委掌握情况,截至2025年底,全市公办托育服务机构1所,开设托班的公办幼儿园164所、普惠性民办幼儿园46所。
社会办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由市发改和卫健委发文明确收费标准区间。
三、拟定保育费收费标准
普惠托育服务收费包括基本服务费和其他服务费。其中,基本服务费包括保育费、住宿费(因全市无寄宿制机构暂不涉及);其他服务费指在基本服务费外,服务机构收取或代收的伙食费、材料费等其他费用。本次拟定的普惠托育服务保育费收费标准适用于本市经备案的普惠性托育机构。具体如下:
(一)公办托育服务机构:通过调取通辽市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建设项目可行性报告、教职人员劳务(动)合同及相关财务资料,对比其他类似规模幼儿园运营成本开展成本调查后,拟定全日托(≧8小时)保育费收费标准按班型核定,分别为托大班(含混合班)1432元/月,托小班1562元/月,乳儿班1823元/月。
(二)公办幼儿园托班:参照托班与幼儿园师生配比相关规定,托班保育费按幼儿园保教费上浮50%确定,分别为自治区级示范园825元/月,盟市级示范园690元/月,一类甲级园555元/月,一类乙级园420元/月,其他类级园315元/月。
(三)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托班:参照内教办发〔2019〕131号文件“主城区保教费最高不超过同级同类公办园2.5倍,县城不超过2倍,农村不超过1.8倍。”拟按同级同类公办园托班收费标准2倍确定,分别为自治区级示范园1650元/月;盟市级示范园1380元/月;一类甲级园1110元/月;一类乙级园840元/月;其他类级园630元/月。
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开展半日托(≧4小时)收费不高于全日托相应标准的50%;计时托收费按日折算不得超过全日托标准的15%,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费;全日托服务时间超过8小时的部分,由机构与家长协商确定。
以上三类收费标准为最高限价,下浮不限。
四、收费管理
(一)建立目录清单落实收费公示制度
普惠托育机构要建立基本服务收费和其他服务收费目录清单,目录清单应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收费依据等,做到清单之外不收费,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做好公示;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将普惠托育服务机构收费目录清单在统一平台进行集中公示并及时更新,接受社会监督。公办托育服务机构、公办幼儿园开设的托班在收费前要按规定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经营服务性收费公示清单;并自觉接受卫健委、市场监管局等社会各界的监督检查。
(二)加强收费监督管理
各级卫生健康委、教育部门、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普惠托育机构的收费管理和监督,依据职责认真受理群众对普惠托育收费的咨询、投诉或举报,严肃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退费规定
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应当与家长签署合同(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开具合法有效的发票或收据。收费项目和标准、服务内容、退费规则等应当向家长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基本服务费按月收取,一次性收费最长不超过3个月,不得以虚构原价、一次性付款优惠价等诱导家长缴费。基本服务费按照婴幼儿累计在托时间达到或超过当月法定工作日总天数一半(含一半)的,不予退费;累计在托时间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总天数一半的,基本服务费按收费标准的50%退费。
五、优惠政策
各旗县市区要严格落实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政策。其中,水价、气价标准按当地居民第一档、第二档平均价格执行;电价按照居民合表户的用电价格执行。
六、其他事项
(一)此收费标准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试行期3年。试行期满前三个月由普惠托育机构或行业主管部门作为申请人或建议人向价格主管部门申请制定正式价格标准。
(二)试行期间,若普惠托育服务机构成本发生重大变化,应适时进行调整;国家、自治区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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