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内扶办发〔2018〕75号)文件要求,按照通辽市财政局《关于提前下达2026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通财农〔2025〕224号)文件,现下达以工代赈中央财政衔接资金292万元,为奈曼旗以工代赈中央财政衔接资金。现将资金分配情况予以公告,欢迎社会各界监督。附件:提前下达2026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预算的分配表.xls公告期限:即日起公告10天监督举报电话:12317、5775519电子邮箱:tlfgzxk@163.com 通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12-03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市场准入制度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5年版)》要求,破除市场准入壁垒,不断提升市场准入服务效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立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工作协调机制建立由市发改委、商务局、市场监管局等涉及市场准入部门组成的联席会议制度,由市发改委、商务局、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同志作为召集人。主要职责是组织落实国家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有关工作,统筹协调推进全市清单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破除市场准入环节不合理限制,协调参与市场准入效能评估工作及数据协调,及时向市政府报告重大问题,定期沟通市场准入相关工作信息等工作。二、完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信息公开机制认真做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宣传力度,各有关部门要通过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向社会公布国家统一发布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行政许可事项等,同步推送行业领域相关政策文件,开展政策解读、舆论引导和业务培训。三、建立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事项衔接调整机制严格落实“全国一张清单”管理要求,坚决维护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统一性、严肃性和权威性,严禁在清单之外设立行政许可、违规增设准入条件等负面清单,要对照清单目录,认真核查涉及本部门行政许可事项是否完全遵照负面清单规定实施,确保设立依据、审批流程、主管部门、管理层级、申请材料、批准条件等公示信息要素全面清晰上网。因负面清单调整导致事项变更的,要及时配合政数局做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中办事指南和文本资料的更新和调整工作。四、建立市场准入效能评估工作协调机制由市发改委牵头,会同政数局、市场监管局等部门负责落实市场准入效能评估年度指标体系中的各项任务,切实履职尽责,密切配合,及时解决评估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确保市场准入效能评估工作有序开展。五、建立市场准入效能评估数据协调联动机制依托12345热线、政务服务网等平台,结合数字评估、无感评估等信息化手段,做实做细市场准入效能评估中全国通用指标和地方特色指标的自查工作,避免市场准入落实举措出现“体外循环”,保障数据采集全面、全程、全量展现。六、建立市场准入效能评估结果应用整改机制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强化市场准入效能评估结果运用,组织相关部门扎实推进整改提升工作,对效能评估中发现的问题和短板,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工作台账,明确责任人、整改措施和时限,逐项整改销号,切实提升市场准入效能。七、建立违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案例归集、处置和反馈机制持续开展违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案例归集、处置、反馈、通报和整改系列工作。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全面夯实监管责任,重点排查清理是否存在违规审批禁止准入类、许可准入类事项,是否存在违规设置市场准入隐性壁垒等情况。加强对行业组织的监管,杜绝区域内行业协会、商会出现排除、限制本行业经营主体平等准入的行为,依法保护各类经营主体平等准入权利。畅通投诉渠道,通过上报、信访、公开信息搜集、市场准入效能评估等方式,及时发现违规案例,督促整改并做好典型案例归集。及时核实、处理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提出的意见、建议和投诉、举报事项,并按规定进行反馈。八、建立健全典型案例通报和督查整改机制建立重点案例督查督办机制,对于成因复杂、经营主体反映强烈、整改难度较大的重点案例,建立督查督办台账,由市发改委跟踪督促各部门明确整改时间、任务和责任人,有力有序推动整改到位。对国家、自治区相关部门、市级执法部门发现、经营主体反映且核查属实,而本部门未填报的,视情况予以通报。九、建立市场准入工作激励机制对能够主动发现、主动排查问题并及时主动完成问题整改,切实推动解决市场准入难题,取得良好效果的,予以通报表扬。根据市场主体信用状况实行分类、动态管理,对守信主体予以支持和激励,对失信主体依法依规予以限制。
2025-12-01为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优化营商环境,通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诚信典型选树实施办法》(内发改财金字〔2023〕1032号)和《内蒙古自治区诚信企业管理办法》(内发改财金字〔2020〕849号),对2025年被自治区发改委评为“诚信示范”且第2025年二季度被国家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为“优”的两家企业办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过程实施优先办理的激励措施。内蒙古泰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5917479071886)内蒙古宏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5913184815292) 通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5年8月28日
2025-08-29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普惠托育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内发改价费字〔2025〕510号)等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通辽市发展改革委牵头起草了《关于制定通辽市普惠托育服务收费标准(试行)的方案》。现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建议,请将意见建议于2025年11月17日前反馈至通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收费管理科邮箱。热线电话:5775493邮箱地址:tlfgjf@163.com附件: 关于制定通辽市普惠托育服务收费标准(试行)的方案(征求意见稿) 一、定价依据及理由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卫健委关于进一步完善价格形成机制支持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的通知》(发改价格〔2024〕1477 号)《国家卫健委关于印发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人口发〔2019〕58号)《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普惠托育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内发改价费字〔2025〕510 号)《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厅、财政厅关于印发普惠托育服务机构认定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内卫规范〔2024〕1 号)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是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关键举措。国家及自治区多次要求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强调普惠导向。通过科学合理定价,既能保障服务价格可承受、质量有保障,确保“普惠”属性,又能引导社会资源进入托育领域,扩大供给以满足群众对优质普惠托育的需求。当前我市托育市场处于发展初期,收费标准不统一、缺乏规范定价机制,易加重群众负担或引发无序竞争。制定统一收费政策,明确收费项目与标准,增强透明度,营造公平竞争环境,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二、定价原则本次拟定的普惠托育服务收费标准适用于本市经备案的普惠性托育机构,具体分三类实施:公办托育机构坚持非营利性原则,基本服务费由盟市、市人民政府制定,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服务费由机构根据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合理确定;社会办普惠托育机构基本服务费按属地管理原则,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卫生健康部门明确参考区间,报政府研究决定,由卫生健康部门与机构采取合同约定的方式确定具体标准,其他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公办幼儿园及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托班收费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实行政府指导价,由盟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教育、卫生健康部门参考幼儿园收费标准,结合成本差异报政府确定。其他类型托育服务机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机构自主合理决定。三、收费标准 (一)经价格调查并结合我市实际,预定我市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基本服务费收费标准如下:1.公办托育服务机构。每人每月基本服务费(不含膳食费,下同)原则上不超过以下全日制托育(不少于8小时)收费标准:托大班(含混合班)1432元/月,托小班1562元/月,乳儿班1823元/月。同一机构半日托(不少于4小时)收费不高于全日托相应标准的50%;计时托收费按日折算不得超过全日托标准的15%,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费;全日托服务时间超过8小时的部分,由机构与家长协商定价。2.公办幼儿园开设的托班。按照保教费拟定成本测算,预定自治区级示范幼儿园每生每月为825元;预定盟市级示范幼儿园每生每月为690元;预定一类甲级幼儿园每生每月为555元;预定一类乙级幼儿园每生每月为420 元;预定其他类级幼儿园每生每月为315元。3.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开设的托班。参照公办幼儿园开设的托班收费标准,按类别上浮100%执行。4.社会办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基本服务费的基准价按照公办托育服务机构各档收费标准核定,卫生健康部门与机构确定具体收费标准时,最高不超过基准价的20%。以上收费标准为最高限价,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在执行过程中下浮不限。(二)收费管理1.落实收费公示制度普惠性托育机构(含幼儿园开设的托班)在收费前要按规定向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提交收费公示清单,经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后,向社会公示。同时各机构要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建有门户网站(公众号)的,要在网站(公众号)公示,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发改、卫健、教育、市场等部门的监督检查。2.加强收费监督管理各级发展改革委、卫生健康委、教育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托育机构的收费管理和监督,依据职责认真受理群众对托育收费的咨询、投诉或举报,严肃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3.退费规定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应当与家长签署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开具发票收据。收费项目和标准、服务内容、退费规则等应当向家长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托育费按月收取,一次性收费最长不超过3个月,不得以虚构原价、一次性付款优惠价等诱导家长缴费。4.强化政策保障各地要高度重视普惠托育服务收费管理工作,认真落实上述政策要求,将完善收费政策与扩大服务供给、提升服务质量有机结合,积极加大支持力度,完善托育服务成本分担机制,严格落实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等相关规定。四、其他价格文件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3年。试行期间,如因行业政策调整变化等实际情况,将适时调整完善;如遇国家、自治区对普惠托育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025-10-13依据《通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通辽市城镇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通发改价费字〔2025〕334号)有关规定,经研究,按上期实际采购价格联动调整我市中心城区2025-2026年采暖季城镇非居民管道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中心城区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由3.75元/立方米调整为3.90元/立方米。二、执行时间:2025年11月1日-2026年3月31日。三、燃气企业严格执行价格政策,认真做好宣传解释、价格调整公示,并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和保障水平,确保天然气安全供应。执行期间如遇国家、自治区有新的政策规定,按新政策执行。《通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联动调整通辽市中心城区2025-2026年采暖季城镇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政策解读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天然气价格相关政策和通辽市城镇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规定,经研究,2025年10月31日我委印发了《关于联动调整通辽市中心城区2025-2026年采暖季城镇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现就通知内容解读如下:一、联动调整天然气价格的政策背景(一)国家先后出台《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面深化价格机制改革的意见》(发改价格〔2017〕1941号)等文件,明确要求按照“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总体思路,充分发挥价格机制对天然气资源的调配作用,切实保障能源安全稳定供应,加快推进天然气等能源产品价格市场化改革,放开天然气气源和销售价格,稳妥处理和逐步减少交叉补贴,还原能源商品属性。(二)《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完善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的通知》(内发改价费字〔2024〕266号)等文件规定,当上游天然气价格或管道运输价格调整时,天然气销售价格与上游价格同向作相应调整,将上游价格变动因素疏导到终端销售价格。二、疏导价格原因和依据(一)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由门站价格、管道运输价格和配气价格构成。其中管道运输价格和配气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终端销售价格与燃气企业采购价格实行联动。(二)根据中石油天然气销售内蒙古分公司《关于2024-2025年度天然气购销合同签订工作的报告》(气销蒙函〔2024〕16号)确定的天然气价格政策,2024-2025年采暖季城燃用气结构分为管制气和非管制气,管制气价格在基准门站价格基础上上浮18.5%,非管制气中固定价气量在基准门站价格基础上上浮80%,非管制气浮动价气量挂靠当月中国进口现货LNG到岸价格(CLD)均价执行,调峰气量价格按照基准门站价格上浮100%执行,据此联动疏导终端销售价格。(三)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下放部分天然气价格定价权限的通知》(内发改价费字〔2023〕1016号),自2023年8月6日起将“自治区内管道供应天然气配气价格和销售价格”定价权限授权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旗县人民政府制定。我市通过自治区内短途管道供应的天然气销售价格由市人民政府制定。依据通辽市政府审批通过的《通辽市城镇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通辽市发展改革委决定启动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自2025年11月1日起调整2025-2026年采暖季非居民管道用气销售价格。(四)按照《通辽市城镇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通发改价费字〔2025〕334号)相关规定,我市中心城区天然气价格采取按上期实际采购价格联动;居民用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原则上一年为联动调整周期,非居民用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原则上一年联动2次,分为非采暖季和采暖季。非采暖季为每年的4月1日-10月31日,采暖季为每年的11月1日-次年3月31日。每年三月末四月初和十月末十一月初会公示相关气价联动调整文件,届时请广大市民朋友关注市政府及市发改网站及公众号。(五)此次天然气联动调整为我市首次联动调整天然气价格。2025年非采暖季非居民用气价格以2024年4月1日-10月31日天然气平均采购价格确定,每立方米3.75元;2025年采暖季非居民用气价格以2024年11月1日-2025年3月31日天然气平均采购价格确定,每立方米3.90元。按照城燃企业采购发票显示,本周期(采暖季)气源采购价格比上一周期(非采暖季)气源采购价格上涨0.15元/立方米,因此2025年11月1日起我市中心城区非居民用气价格由每立方米3.75元调整为每立方米3.90元。三、联动调整范围此次联动调整范围为2025-2026年采暖季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感谢您对我市天然气事业发展和政府工作的支持与关注!
2025-10-31奈曼旗大漠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通过奈曼旗发改委,向我委提交了《景区摆渡车价格核定的申请》,申请核定摆渡车票价。 我委受理申请后,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定价目录(2021版)》《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文化和旅游厅 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内发改价费字〔2022〕1118号)等规定,根据成本监审情况,结合景区实际,起草了《关于核定宝古图沙漠旅游区摆渡车票价工作方案》,拟定摆渡车票价为20元/人次,该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下浮不限。 现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请将意见建议于2025年10月28日前反馈至通辽市发展和改革委价格收费管理科邮箱。热线电话:5775493邮箱:tlfgjf@163.com附件: 关于核定宝古图沙漠旅游区摆渡车票价工作方案 奈曼旗大漠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通过奈曼旗发改委向市发改委提出《关于宝古图沙漠旅游区门票及摆渡车价格核定的申请》,申请核定摆渡车票价。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定价目录(2021版)》和《内蒙古自治区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宝古图沙漠旅游区为4A级景区,摆渡车票价执行政府指导价,定价权限在通辽市人民政府。我委受理申请后,在完成成本监审和价格调查基础上,参考市内其他实行政府指导价景区内交通运输服务价格,结合景区实际情况,拟定了本方案。 一、政策依据和基本原则(一)政策依据1.《内蒙古自治区定价目录(2021版)》2.《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文化和旅游厅 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内发改价费字〔2022〕1118号)(二)基本原则依托自然资源、自然文化遗产、重点文物古迹等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内交通运输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按照最高限价管理。制定或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景区内交通运输服务价格应当坚持既有利于提高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可持续发展,又兼顾补偿服务成本和资源价值的原则,保持价格水平合理稳定。 二、成本监审情况 宝古图沙漠旅游区内摆渡车服务2021-2023年三年平均定价总成本为497120.49元,平均标准游客数为19121人次,平均定价单位成本为26元/人次。 三、制定方案的思路 宝古图沙漠旅游区摆渡车运营线路全长7.249公里,平均单位定价成本为26元/人次,该成本是基于2021-2023年平均标准游客数测算得出。而该时期受新冠疫情严重影响,旅游业遭受巨大冲击,游客出行意愿大幅下降,其中2021-2022年疫情形势最严峻阶段,景区摆渡车标准游客数仅分别为16502人次和10029人次。因摆渡车运营成本中固定成本占比较高,游客数量的减少直接导致固定成本无法有效分摊,进而推高了该时期的单位成本,此单位定价成本属于疫情影响下的非正常状态成本。 随着疫情形势好转,疫情影响逐步消退,旅游业稳步复苏,景区游客量已逐步恢复至正常状态:2024年36971人次,2025年截至7月末28632人次。经统计,游客中约77%会选择乘坐摆渡车,2023-2024年摆渡车年均乘坐游客量约为29650人次。以此为依据测算如下: 1.单位定价成本:497120.49÷29650≈16.77元/人次。2.参考其他地区政府指导价景区内交通运输服务成本利润率,结合景区仅4-10月的季节性运营特点,成本利润率按20%核算,适当弥补闭园期间的运维费用(如车辆维修保养、人员开支)等支出,预留服务提升空间,保障摆渡车安全设备升级、驾驶员专业培训等,利润:16.77*20%≈3.35元/人次。3.增值税:(16.77+3.35)*1%≈0.2元/人次。4.摆渡车票价:16.77+3.35+0.2=20.32元/人次。 同时,参照通辽市周边地区景区内交通运输服务价格水平(详见下表),在适当补偿合理成本的基础上,兼顾社会承受能力,拟定宝古图沙漠旅游区摆渡车基准票价为20元/人次。通辽市政府指导价景区内交通运输服务价格情况表景区名称运营线路距离票价备注大青沟旅游景区25公里30元/人次浑迪音山旅游度假区5.9公里10元/人次(临时价格)2023年该景区为4A级景区时,批复的临时价格。孝庄园文化旅游区5.8公里10元/人次(临时价格)宝古图沙漠旅游区7.249公里————
2025-0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