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通辽机场净空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解读

发布时间:

2024-03-18 16:05

信息来源:

通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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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18 16: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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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对《通辽机场净空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解读如下:     

一、《通辽机场净空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出台的背景依据     

根据《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CCAR-140-R2)第一百五十八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积极协调和配合当地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制定发布机场净空保护的具体管理规定,明确政府部门与机场的定期协调机制;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的新建、改(扩)建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审批程序、新增障碍物的处置程序;保持原有障碍物的标识清晰有效的管理办法等内容。”     

20145月印发的《通辽机场净空环境保护管理办法》(通辽人民政府)于20196月到期失效。20195月由通辽市发改委修订,以通辽市生态环境建设领导小组和通辽市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专项工作组文头,联合印发了新的《通辽机场净空环境保护管理办法》。2020年初在规范性文件清理中此文件被认定为无效文件,依据为《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办法》(政府令191号)中明确的议事协调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故重新制发了2021年版《通辽机场净空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2023年中国民用航空局和自然资源部联合印发了《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民航发〔20231号)。该办法对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程序进行了调整2021年版《通辽机场净空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不再适用。新办法要求机场净空保护区域所在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办理规划许可时按规定做好机场净空保护工作。     

二、总体要求     

机场净空保护作为机场运行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对防止机场周围出现新增障碍物或非法升空物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行为起着重要作用。机场净空安全与城市的健康发展密不可分。各旗县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开展净空保护相关工作。严格执行建(构)筑物的规划、建设和验收程序。加强机场净空与电磁环境的保护,按要求开展升空物体及空飘物的管控工作。深刻认识机场净空安全的重要性,增强保护机场净空的法制观念,防止发生影响机场净空的不安全事件。     

三、《通辽机场净空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结构内容     

本办法共五章35条,主要包括总则、规划建设和验收、机场净空与电磁环境保护、升空物体及空飘物管理和附则。第一章主要内容为办法制定依据和涉及的相关部门职责。第二章主要内容为建设项目规划、建设和验收的相关程序。第三章主要内容为净空保护区、电磁环境保护区范围内从事活动的限制要求、管理部门职责和机场邻近区域施工机械的限制要求。第四章主要内容为升空物体、空飘物的概念及管理要求。第五章主要内容为法律责任及办法中涉及名词解释。   

四、相比2021年发布的《办法》主要修订内容     

(一)调整了建设项目需要进行净空审核的情况     

《通辽机场净空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中建设项目需要进行净空审核情况参照《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仅以下情形需要进行净空审核:距跑道(含远期)中心线两侧各1.5公里、跑道两端外各4公里区域内的建设项目,拟建建(构)筑物最高点绝对标高高于跑道两端中点标高中最低标高的;距跑道(含远期)中心线两侧各1.5公里、跑道两端外各4公里区域范围外的建设项目,拟建建(构)筑物最高点绝对标高高于机场净空参考高度的;除以上情形外,可能产生光污染、对空光源、对空流场及大量烟雾等情形或者依据相应保护要求,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场地保护和民用机场电磁环境范围内,拟建建(构)筑物可能影响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场地保护和民用机场电磁环境的。     

(二)新增了空飘物管理     

根据《民航局关于运输机场空飘物防治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要求,《通辽机场净空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中第二十六条新增了空飘物的概念。第三十一、三十二条对空飘物的管理内容进行了要求和说明。     

(三)修订了运输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的概念     

根据《运输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办法》第三条,修订运输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的概念,是指以机场基准点为圆心、水平半径55公里的空间区域,分为净空巡视检查区域和净空关注区域。净空巡视检查区域为机场障碍物限制面区域加上适当的面外区域,一般为机场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0公里、跑道端外20公里以内的区域。净空关注区域为净空巡视检查区域之外的机场净空保护区域。   

(四)新增了附件     

附件一《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附件二《通辽机场净空参考高度图》,供市自然资源局和建设单位征求净空审核意见时使用。     

五、适用范围     

各旗县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及个人。     

解读机构:通辽机场分公司飞行区管理部

解 读 人:华楠楠

联系方式:0475-27351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