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时间:
2024-11-02 23: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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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为推进通辽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公平、高效、规范、廉洁运行,压实招标人主体责任,践行“放管服”改革,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国家发改委等13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以及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内政办发〔2022〕58号)等规定,我市在借鉴和总结全国各地先进工作经验和做法的基础上,结合通辽市招投标领域实际情况,经过认真分析研究,于2023年3月31日市发改委联合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住建局、交通局、水务局、农牧局等单位印发《通辽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定分离”管理办法(试行)》(通发改法规字〔2023〕153号)(以下简称“办法”)。2024年5月6日市发改委依据《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规则》(国家发改委2024年16号令)废止了《通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等评标办法》(通发改法规字〔2021〕474号)(以下简称“评标办法”)。因“办法”的有关内容是依据“评标办法”有关规定,因此需要对《办法》进行修改完善。
二、修改完善过程
通辽市发改委、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牵头修改完善了《通辽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定分离”管理办法(试行)》,并向住建、水务局、农牧局、交通局等相关行业监管部门及律师征求了意见,同时于2024年7月2日至2024年8月2日在通辽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公告,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期间收到通辽市水务局修改建议3条,全部采纳。
三、修改完善内容
(一)第八条“采用评定分离的项目,仍使用《通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等评标办法》(通发改法规字〔2021〕474号)中规定的评标办法,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中标候选人推荐规则、定标办法等事项。”修订为:“采用评定分离的项目,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评标办法、中标候选人推荐规则、定标办法等事项。”
(二)第一条“…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修改为“…强化招标人主体责任…”。
(三)第七条“招标人应组建不少于3人的定标监督小组”修改为:“招标人应组建定标监督小组”。
(四)第十三条“(二)招标人主管部门代表或者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修改为“(二)招标人自主确定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解读机构:通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解 读 人:巴特尔
联系方式:0475-88354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