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时间:
2025-03-03 10: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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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通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教育局 财政局联合印发了《关于通辽市义务教育阶段课后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通发改价费字〔2025〕65号),现将该政策出台的相关情况进行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义务教育阶段“双减”工作要求,保障中小学生课后服务工作有效开展,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厅、财政厅、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有关工作的通知》(内发改价费字〔2024〕436号)文件精神,切实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和家长负担,满足社会和家长对义务教育课后服务的迫切需求核定。
2024年4月,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厅、财政厅、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有关工作的通知》(内发改价费字〔2024〕436号),文件明确要求原收费标准不再执行,需要各盟市政府重新核定收费标准。
二、制定依据
(一)《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
(二)《内蒙古自治区定价目录(2021版)》
(三)《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厅、财政厅、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有关工作的通知》(内发改价费字〔2024〕436号)
三、制定过程
2024年11月起,通辽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教育部门对本市及科左中旗等七所中小学校课后服务相关情况进行了实地调研,并结合各学校运营、服务成本等实际情况,起草制定了通辽市义务教育阶段课后服务收费标准,并向通辽市教育局、财政局、各旗县市(区)发改委征求了意见,同时在通辽市发展改革委网站发布公告,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
四、主要内容
(一)课后服务仅限于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施。课后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坚持成本补偿和非营利原则。核定通辽市义务教育阶段课后服务经费保障基本标准为每生每学年600元(每学期300元),扣除各级财政补贴后由收费单位据实收取。学校课后服务费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学期中间,学生提出退出课后服务或因不可抗力原因(含政策调整)调整学期天数的,按未参加课后服务的实际天数据实退还所缴费用。本通知自2025年春季学期起执行。
(二)课后服务费应专款专用,由学校根据开展课后服务的实际支出列支。严禁将课后服务费用于学校的其他支出。对参与课后服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由所在学校制定相关减免政策。
解读人:韩宇峰
解读单位:通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收费管理科
联系电话:0475-57754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