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25-07-31 16:4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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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通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了《通辽市城镇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通发改价费字〔2025〕334号),现就《联动机制》重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作为价格工作主线,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健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智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23〕682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完善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的通知》(内发改价费字〔2024〕266号)文件要求,进一步完善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促进天然气上下游价格顺畅传导,保障城镇燃气安全稳定供应,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经集体审议,听证会论证,合法性审查,并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通辽市发展改革委建立了《通辽市城镇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
二、制定依据
(一)《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
(二)《内蒙古自治区定价目录(2021版)》
(三)《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健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智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23〕682号)
(四)《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完善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的通知》(内发改价费字〔2024〕266号)
三、制定过程
通辽市发展改革委起草建立了《通辽市城镇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并向通辽市住建局、各旗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和城燃企业征求了意见,同时在通辽市发展改革委网站发布公告,召开听证会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
四、主要内容
(一)联动范围
通过城镇公共配气管网供应的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与采购价格(含运输费用)实行联动调整。采购价格按照同一定价权限辖区内(中心城区或旗县)城镇燃气企业采购的全部气源加权平均价格(含运输费用)确定。(以下所称采购价格指气源价格含运输费用)
采购气源全部使用液化天然气(LNG)、压缩天然气(CNG)的定价区域,非居民用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不在此次联动范围。
(二)联动周期
采购气源为管道天然气的定价区域,居民用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原则上一年为联动调整周期,非居民用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原则上一年联动2次,可根据上游气源采购合同签订周期确定联动调整周期。
采购气源全部为液化天然气(LNG)、压缩天然气(CNG)的定价区域,居民用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原则上一年联动2次,按采暖季和非采暖季为联动调整周期。
(三)联动幅度
居民用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调整坚持平稳从紧原则,设置单次调整上调幅度限额,下调幅度不限。
采购气源为管道天然气的定价区域,居民用天然气第一阶梯价格单次上调幅度限额为每立方米0.30元;采购气源全部为液化天然气(LNG)、压缩天然气(CNG)的定价区域,居民用天然气第一阶梯价格单次上调幅度限额为每立方米0.50元。
当期未足额调整部分产生的差额,纳入后续调整时累加或冲抵。非居民用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调整可不设幅度限制。自治区管输价格和城镇燃气企业配气价格调整时,终端销售价格相应调整,不受联动机制限制;国家和自治区政策性调整天然气价格,不受联动机制限制。
(四)联动程序
当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需启动联动机制时,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定价目录》规定的价格管理权限,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联动机制对联动调整额进行审核测算,制定调价方案,报当地政府审定后实施。
当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需启动联动机制时,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及时启动,按照联动机制对联动调整额进行审核测算,制定调价方案,印发各燃气经营企业执行。
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联动调整,依据已经生效实施的联动机制,不再开展定价听证。
解读人:韩宇峰
解读单位:通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收费管理科
联系电话:0475-57754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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