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25-07-31 16:5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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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通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了《通辽市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实施办法》(通发改价费字〔2025〕332号),现就《实施办法》重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2015年,《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全面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内发改价字〔2015〕760号),要求各盟市结合实际确定阶梯价格制度具体实施方案。因当时我市天然气普及率较低,不具备实施条件。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新型城镇化建设加速推进,全市天然气供应体系日趋完善。截至目前,通辽市各旗县(除库伦旗正在铺设管道)已全部接通城镇管道天然气,现已具备实施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
为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作为价格工作主线,深入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相关文件精神,引导居民合理节约用气、促进公平负担,推进天然气市场可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经广泛调研,听证会论证,合法性审查,并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通辽市发展改革委制定了《通辽市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实施办法》。
二、制定依据
(一)《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
(二)《内蒙古自治区定价目录(2021版)》
(三)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4〕467号)
(四)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全面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定的指导意见》(内发改价字〔2015〕760号)
三、制定过程
通辽市发展改革委起草制定了《通辽市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实施办法》,并向通辽市住建局、各旗县市(区)发展改革委、住建局和城燃企业征求了意见,同时在通辽市发展改革委网站发布公告,召开听证会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
四、主要内容
(一)居民用气量分为三档:
第一档用气量,居民生活用气量为每户每年300(含)立方米;居民独立采暖用气量为每户每年1800(含)立方米。
第二档用气量,居民生活用气量为每户每年300-600(含)立方米;居民独立采暖用气量为每户每年1800-2100(含)立方米。
第三档用气量为超出第二档用气量部分,居民生活用气量为每户每年600立方米以上;居民独立采暖用气量为每户每年2100立方米以上。
(二)各档气量价格实行超额累进加价。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的基础上,对应的分档气价比价为1:1.2:1.5。
(三)居民阶梯气价结算周期以年为单位,结算周期起止时间为每年1月1日-12月31日,用气量在周期之间不累计、不结转。
解 读 人:韩宇峰
解读单位:通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收费管理科
联系电话:0475-57754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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