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150500011640222B/2025-00106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通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文 号 | 通发改价费字〔2025〕36号 |
| 成文日期 | 2025-02-27 | 公文时效 | 有效 |
| 索 引 号 | 11150500011640222B/2025-00106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通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 文 号 | 通发改价费字〔2025〕36号 |
| 成文日期 | 2025-02-27 |
| 公文时效 | 有效 |
发布时间:
2025-02-27 09:14
信息来源:
通辽市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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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制定通辽市义务教育阶段校内课后服务
收费标准的请示
市人民政府: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义务教育阶段“双减”工作要求,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厅、财政厅、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有关工作的通知》(内发改价费字〔2024〕436号)等规定,在广泛调研、征求各部门意见、结合我市实际的基础上,通辽市发改委牵头制定了义务教育阶段校内课后服务收费标准,具体如下:
课后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坚持成本补偿和非营利原则。核定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课后服务经费保障基本标准为每学期每生300元,扣除各级财政补贴后由收费单位据实收取。学校课后服务费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学期中间,学生提出退出课后服务或因不可抗力原因(含政策调整)调整学期天数的,按未参加课后服务的实际天数据实退还。
对参与课后服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由所在学校制定相关减免政策。
义务教育阶段校内课后服务收费标准自2025年春季学期起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十条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授权,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厅、财政厅、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有关工作的通知》规定,课后服务性收费授权盟市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制定。
现请通辽市人民政府对义务教育阶段校内课后服务收费标准是否可行予以批示。
通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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