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150500011640222B/2025-00161 主题分类 其他 \ 其他
发布机构 通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文  号 通发改环资字〔2025〕156号
成文日期 2025-04-21 公文时效 有效
索 引 号 11150500011640222B/2025-00161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通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文  号 通发改环资字〔2025〕156号
成文日期 2025-04-21
公文时效 有效
通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生态环境局关于转发《内蒙古自治区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布2025年度
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5-04-24 11:25

信息来源:

通辽市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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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5-04-24 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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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辽市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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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旗县市区发改委、生态环境分局、开发区经济发展局: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布2025年度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的通知》(内发改环资2025465,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你单位对照《通知》所列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见附件1,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审核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紧密结合污染防治任务,深入推进重点行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具体要求如下:


加强清洁生产审核监督和指导按属地管理原则,名单内企业由各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管理,各生态环境分局及时书面通知辖区内相关企业进行清洁生产审核工作,落实清洁生产审核主体责任,并制定相关计划定期进行调度。监督企业严格按照《清洁生产审核办法》《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指南》相关要求进行清洁生产审核。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审核办法》规定,通知辖区内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企业自日起1个月内,在当地主要媒体、企业官方网站或采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企业相关信息(公布信息参照《清洁生产审核办法》第十一条);2个月内,自行开展或委托咨询服务机构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开展清洁审核企业2025615日前填报附件2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登记表》,并报属地生态环境分局及通辽市生态环境局备案

三、对纳入2025年度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日起6个月内和1年内,分别将清洁生产审核评估报告和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报告报送属地生态环境分局,各生态环境分局及时将评估报告和验收报告上报通辽市生态环境局审核

四、企业通过评估后确定的清洁生产审核重点、目标及方案,不得无故变更、删除、拖延实施,却因实施周期较长等客观原因无法完成或延期完成的,企业应于验收节点前提交方案变更或延期验收申请。

五、相关法律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三十六条,对于列入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名单的企业,未按照要求公布能源消耗或者重大污染物产生、排放情况的,由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清洁生产综合协调的部门、环境保护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公布,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三十九条,对于列入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名单的企业,不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或者在清洁生产审核中弄虚作假的,或者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其他相关法律依据。

市发展改革联系人陈玉龙  联系电话:5775485

生态环境联系人:付昕宇联系电话:8833845  

附件:1.《关于公布2025年度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的通知

       (内发改环资2025465号)

2.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登记表




通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通辽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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