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150500011640222B/2025-00371 主题分类 其他 \ 其他
发布机构 通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文  号 通发改价费字〔2025〕289号
成文日期 2025-07-08 公文时效 有效
索 引 号 11150500011640222B/2025-00371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通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文  号 通发改价费字〔2025〕289号
成文日期 2025-07-08
公文时效 有效
通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制定通辽市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实施办法的请示

发布时间:

2025-07-24 10:30

信息来源:

通辽市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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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5-07-24 10:30


信息来源:

通辽市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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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全面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内发改价字〔2015〕760号)规定,在对城燃企业广泛调研、召开听证会、合法性审查、市发改委党组会议定的基础上,特请示制定通辽市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实施办法。主要内容如下:

一、充分考虑供气成本、合理收益等原则,按照满足不同用气需求,将居民用气量分为三档:

第一档用气量,居民生活用气量为每户每年300(含)立方米;居民独立采暖用气量为每户每年1800(含)立方米。

第二档用气量,居民生活用气量为每户每年300-600(含)立方米;居民独立采暖用气量为每户每年1800-2100(含)立方米。

第三档用气量为超出第二档用气量部分,居民生活用气量为每户每年600立方米以上;居民独立采暖用气量为每户每年2100立方米以上。

二、各档气量价格实行超额累进加价。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的基础上,对应的分档气价比价为1:1.2:1.5。

三、居民阶梯气价结算周期以年为单位,结算周期起止时间为每年1月1日-12月31日,用气量在周期之间不累计、不结转。

四、各旗县市(区)通过城镇燃气公共配气管网供应的城镇居民生活用气和天然气独立采暖的居民用户纳入统一的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十条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授权,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定价目录(2021版)》《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全面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内发改价字〔2015〕760号)规定,居民用气阶梯价格制度授权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制定。

现提请市人民政府召开专题会研究通辽市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实施办法,审定后由市政府或市发改委印发实施,全市执行统一标准。

 


               通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