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150500011640222B/2025-00372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通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文 号 | 通发改价费字〔2025〕290号 |
| 成文日期 | 2025-07-08 | 公文时效 | 有效 |
| 索 引 号 | 11150500011640222B/2025-00372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通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 文 号 | 通发改价费字〔2025〕290号 |
| 成文日期 | 2025-07-08 |
| 公文时效 | 有效 |
发布时间:
2025-07-24 14:41
信息来源:
通辽市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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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健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智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23〕682号)《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完善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的通知》(内发改价费字〔2024〕266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定价目录(2021版)》等指示精神,在对城燃企业广泛调研、召开听证会、合法性审查、市发改委党组会议定的基础上,特请示建立通辽市城镇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主要内容如下:
一、联动范围。通过城镇公共配气管网供应的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与采购价格(含运输费用)实行联动调整。采购气源全部使用液化天然气(LNG)、压缩天然气(CNG)的定价区域,非居民用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不在此次联动范围。
二、联动周期。采购气源为管道天然气的定价区域,居民用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原则上一年为联动调整周期,非居民用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原则上一年联动2次,可根据上游气源采购合同签订周期确定联动调整周期。
采购气源全部为液化天然气(LNG)、压缩天然气(CNG)的定价区域,居民用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原则上一年联动2次,按采暖季和非采暖季为联动调整周期。
三、联动幅度。居民用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调整坚持平稳从紧原则,设置单次调整上调幅度限额,下调幅度不限。
采购气源为管道天然气的定价区域,居民用天然气第一阶梯价格单次上调幅度限额为每立方米0.30元;采购气源全部为液化天然气(LNG)、压缩天然气(CNG)的定价区域,居民用天然气第一阶梯价格单次上调幅度限额为每立方米0.50元。
当期未足额调整部分产生的差额,纳入后续调整时累加或冲抵。非居民用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调整可不设幅度限制。自治区管输价格和城镇燃气企业配气价格调整时,终端销售价格相应调整,不受联动机制限制;国家和自治区政策性调整天然气价格,不受联动机制限制。
四、联动程序。城镇燃气企业应在每个周期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及时向价格主管部门报送天然气采购价格、用气量、合同、发票、结算单据、加权平均采购价格等相关资料。
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企业提供的资料进行成本审核,在综合考虑社会承受能力,兼顾城镇燃气企业、消费者利益,保持经济社会平稳发展的基础上,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研究制定调整方案。
当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需启动联动机制时,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定价目录》规定的价格管理权限,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联动机制对联动调整额进行审核测算,制定调价方案,报当地政府审定后实施。
当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需启动联动机制时,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及时启动,按照联动机制对联动调整额进行审核测算,制定调价方案,印发各燃气经营企业执行。
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联动调整,依据已经生效实施的联动机制,不再开展定价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十条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授权,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定价目录(2021版)》《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完善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的通知》规定,城镇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授权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制定。
现提请市人民政府召开专题会研究通辽市城镇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审定后由市政府或市发改委印发实施。
通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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