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150500011640222B/2025-00647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通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文 号 | 通发改财信字〔2025〕451号 |
| 成文日期 | 2025-10-27 | 公文时效 | 有效 |
| 索 引 号 | 11150500011640222B/2025-00647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通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 文 号 | 通发改财信字〔2025〕451号 |
| 成文日期 | 2025-10-27 |
| 公文时效 | 有效 |
发布时间:
2025-11-05 14:28
信息来源:
通辽市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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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各有关单位,各旗县(市、区)发改委、开发区发改局: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2025年版)》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对失信惩戒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失信联合惩戒对构建诚信社会的关键作用,将其纳入重点工作议程。全面梳理本地区、本领域失信主体名单,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采取相应惩戒措施,实现“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监管格局,坚决杜绝惩戒遗漏、执行走样。
二、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失信联合惩戒工作的通知》(通发改财信字〔2025〕291号)要求,确保惩戒措施落实见效,并及时反馈相关执行结果。执行结果一是要按照上述《通知》要求填写《法人联合奖惩执行结果反馈信息表》,二是要通过本部门网站公示惩戒案例,案例需明确惩戒对象(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具体惩戒措施。上述表格和案例公示链接要按照要求报送市发改委财信科,两者将作为本地区本部门开展失信惩戒的依据。
三、失信惩戒措施应用率已纳入自治区考核通辽市2025年度部分综合指标,同时纳入市直和旗县《2025年诚信建设工程考核评价细则》。请各地各部门高度重视,对于落实不到位影响我市绩效考核的地区或部门,市发改委将向市政府和市诚信办领导专题汇报。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失信惩戒措施
补充清单(2025年版)》的通知(内发改财金字〔2025〕1184号)
通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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