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150500011640222B/2025-00647 主题分类 其他 \ 其他
发布机构 通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文  号 通发改财信字〔2025〕451号
成文日期 2025-10-27 公文时效 有效
索 引 号 11150500011640222B/2025-00647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通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文  号 通发改财信字〔2025〕451号
成文日期 2025-10-27
公文时效 有效
通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内蒙古自治区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2025年版)》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5-11-05 14:28

信息来源:

通辽市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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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5-11-05 1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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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辽市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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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各有关单位各旗县(市、区)发改委、开发区发改局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2025年版)》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对失信惩戒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失信联合惩戒对构建诚信社会的关键作用,将其纳入重点工作议程。全面梳理本地区、本领域失信主体名单,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采取相应惩戒措施,实现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监管格局,坚决杜绝惩戒遗漏、执行走样。

二、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失信联合惩戒工作的通知》(通发改财信字〔2025291号)要求,确保惩戒措施落实见效,并及时反馈相关执行结果。执行结果一是要按照上述《通知》要求填写《法人联合奖惩执行结果反馈信息表》,二是要通过本部门网站公示惩戒案例,案例需明确惩戒对象(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具体惩戒措施。上述表格和案例公示链接要按照要求报送市发改委财信科,两者将作为本地区本部门开展失信惩戒的依据。

三、失信惩戒措施应用率已纳入自治区考核通辽市2025年度部分综合指标,同时纳入市直和旗县《2025年诚信建设工程考核评价细则》。请各地各部门高度重视,对于落实不到位影响我市绩效考核的地区或部门,市发改委将向市政府和市诚信办领导专题汇报。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失信惩戒措施

      补充清单(2025年版)》的通知(内发改财金字20251184号)

通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1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