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150500011640222B/2026-00175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通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文 号 | 通发改法规字〔2026〕242号 |
| 成文日期 | 2026-06-16 | 公文时效 | 有效 |
| 索 引 号 | 11150500011640222B/2026-00175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通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 文 号 | 通发改法规字〔2026〕242号 |
| 成文日期 | 2026-06-16 |
| 公文时效 | 有效 |
发布时间:
2026-06-23 14:56
信息来源:
通辽市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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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内相关科室,所属二级单位:
根据《关于印发<通辽市2026年涉企信息归集与共享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通市监发〔2026〕32号)要求,立足发改工作职责实际,统筹制定《通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6年涉企信息归集与共享工作实施方案》,现予以印发。请严格按照方案要求抓好贯彻落实,及时准确归集涉企信息。
通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6年6月16日
通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6年涉企信息
归集与共享工作实施方案
为持续深化事中事后监管,不断优化营商环境,提升信用监管综合效能,助力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更好服务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结合我委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应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内蒙古)(以下简称“公示系统”),将各类涉企信息全面、及时、准确归集至对应企业名下并依法公示,推动跨部门协同监管、联合惩戒落地落实,全面提升我委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化、精细化、智能化水平。
二、基本原则
(一)统一归集。各相关业务科室整理、录入、归集、公示的涉企信息,须与履职中制作或获取的信息内容一致,严格执行数据规范,保障数据质量,做好动态更新与维护。
(二)及时准确。各相关业务科室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完整负主体责任,确保应归尽归、规范无误。
三、三、工作任务
(一)归集内容。公示系统归集公示的涉企信息主要包括: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信息;行政处罚信息;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涉企信息。
(二)归集路径和时限。涉企信息的归集以“谁产生、谁提供,谁提供、谁负责”为原则,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作为关联匹配信息的标识,各相关业务科室将产生的涉企信息于20个工作日内录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部门协同监管平台—内蒙古),自动共享至公示系统,记于企业名下向社会公示。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工作要求
(一)压实工作责任,严把数据质量。各相关业务科室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按照“谁产生、谁提供,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负责人员,保证公示信息质量,认真核实涉企信息,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完整性。
(二)严守保密纪律,筑牢安全防线。严格遵守保密法律法规,严守国家秘密、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严禁擅自对外泄露、提供、发布非公开涉企信息,坚决守住信息安全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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